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标准 2012岳阳市封琬韵法律科普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关系来说,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一方有过错的情况。那么你知道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吗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住; (一)(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一)(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内容上存在显着差异。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 (1)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主题一般侵权(即侵权人)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中的配偶,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一方在同居期间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如暴力致伤)的,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非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损害不能视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损害发生在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后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害需要赔偿的,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1)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性质。

一般侵权行为有广泛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所有的行为和不行为。离婚的侵权行为是具体的,即法定侵权行为只有四种:重婚;与配偶同住;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 (1) (3) 受害人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的受害人范围很广,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婚姻中的一方,不能是其他任何人。 (四)侵权标的和损害结果的具体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个人生命;它可能会造成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离婚损害的客体损害只能是人。侵权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 2. 无过错方何时应当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后一年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受理,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无过错方为原告的离婚案件,必须与离婚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诉讼中,如果在离婚期间没有提出,离婚后就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被告可以F同意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一)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单独提起诉讼。 (十三)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精神伤害不应仅限于直接的身体伤害和物质伤害。

根据立法的精神和原则,应当以人身侮辱的程度和精神痛苦的程度作为衡量精神损害程度的标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f精神伤害应该是身体伤害和物质伤害,从而忽略了受害者内心的创伤和痛苦。对人的身心的侵害往往不具有身体伤害的明显特征,但精神伤害不一定比身体伤害轻。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不应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程度来绝对界定精神健康。损害程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伤害的情况、心态和动机以及受害人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和情感侮辱来考虑。

婚姻生活中的另类“冷暴力”行为也应纳入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注范围。现实生活中,施虐一方常常言语侮辱对方或长期对对方冷淡,使受虐一方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和心理上。人遭受心理困扰、精神痛苦,造成精神衰弱、精神崩溃等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对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知识的详细介绍。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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